廣東富信建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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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規字〔2019〕16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20日
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規范全市建筑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建設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活動,包括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技術審查、招標投標、發包承包、工程造價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個人執業行為及其他工程建設環節在內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管理,是指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依法記錄、采集、認定、公示、交換共享、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相關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包括建設(含代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測等單位和建筑材料(設備)供應商及其他承擔法定義務的單位,個人包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工程管理人員、注冊執業人員以及建筑勞務工人等相關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包括工程造價、招標、質量安全、散裝水泥、建筑節能與墻材革新等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建筑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記錄、采集、認定的反映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五條 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和信息管理平臺,開展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市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對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
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匯總和發布本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等日常工作。
市建設工程造價、招標、質量安全、散裝水泥、建筑節能與墻材革新等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認定、報送、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管理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監管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的記錄、采集、認定、報送、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等管理工作。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相關機構負責具體信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管理、應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部門和單位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七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在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審慎的原則,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信息中心負責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的系統建設和維護。建立系統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
第九條 本市建筑市場依法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做好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信用建設。鼓勵行業協會以行業自律為目的,開展針對會員的信用評價活動;為服務協會會員及其客戶的采購需要,開展針對采購對象的信用評價活動。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工程保險和擔保企業根據履約情況,結合本辦法采集的信用信息,開展履約信用評價。
第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和提示信息。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及指標清單,并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基本信息是用于識別信息主體身份、能力、經歷等特征的信息,分為單位的基本信息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單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聯絡方式、資質、人員、項目、業績、建筑業各類統計、信用承諾及其他有關信息。從業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證件信息、聯絡方式、從業資格、從業狀況、參與項目、從業履歷、培訓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建筑市場主體應當登記其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活動的書面信用承諾,信用承諾應包括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強制性標準,認真履行合同約定,保證登記的信用檔案信息真實、及時、完整。信用承諾納入建筑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守信信息包括:
。ㄒ唬┙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獲得的縣級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和工程類獎項、建筑行業競賽獎項等優良行為信息;
。ǘ┙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遵守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ㄈ┓、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第十三條 失信信息包括:
。ㄒ唬┙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ǘ┙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評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ㄈ┙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違反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的信用承諾的信息;
。ㄋ模┙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法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十四條 提示信息包括:
。ㄒ唬┙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的相關行政許可信息;
。ǘ┙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中倡導性、鼓勵性規定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
。ㄈ┙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被認定但尚未構成行政處罰的不規范行為信息;
。ㄋ模┙ㄖ袌鲋黧w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工程活動,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約談的記錄;
。ㄎ澹┦袌鲂庞梅⻊諜C構、行業協會以及信息主體申報的信息;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體履約能力的信息。
第十五條 建筑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從其他公共服務系統獲取,并錄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不能獲取的信息由建筑市場主體自行錄入,人員信息由其所在單位進行登記、管理與維護。
守信信息由建筑市場主體自行錄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進行核驗,或者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通過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采集或錄入。
失信信息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錄入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
提示信息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通過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采集或錄入。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機構記錄企業信用信息,應關聯或記錄至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個人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 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經采集匯總后形成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工程活動的市場主體應在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填報并完善相關信息。信用信息發生變化時,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信息登記單位不配合變更信息的,建筑市場主體可以向市建筑業管理服務中心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 公示和使用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八條 通過信用廣州網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執行;通過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按照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屆滿的,轉為檔案保存,并依法予以查詢。
第十九條 失信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參加信用修復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等方式糾正其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可以在失信信息披露3個月后,向失信信息認定單位申請在失信信息中標注信用修復情況。
信息主體在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時,應當公開做出信用修復承諾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涉及行政處罰信用信息的修復,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修復機制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內容,符合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的,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格式要求,通過市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向市信用信息系統提供信息;符合國家、省關于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上報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提供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用于監管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發現建筑市場主體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義務到期尚未履行的,可以向其發出預警警示,并提示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關注。收到預警警示的建筑市場主體應當針對預警警示及時予以響應。建筑市場主體在收到預警警示后未及時響應的記錄一次不規范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發生以下影響建筑市場主體市場經營的異常情形之一的,由監管責任單位向其他監管部門、市場主體進行信用風險提示:
。ㄒ唬┮蛐姓幜P或者違反信用承諾被依法暫停投標資格的;
。ǘ┮蛸Y質核查不合格被依法暫停承接工程的;
。ㄈ┮虼ㄍ稑、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已被立案調查的;
。ㄋ模┴撚胸熑蔚墓こ添椖堪l生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調查的;
。ㄎ澹┙ㄖ袌鲋黧w1年內對同一事項的預警警示存在兩次以上未及時響應的;
。┢渌赡苡绊懫浣洜I的異常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頒布的“紅黑名單”或者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失信懲戒主體名單等管理制度,實施本市建筑市場主體“紅黑名單”或者守信激勵主體名單、失信懲戒主體名單的列入、發布和退出工作,實施相應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被列入“紅名單”或者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審批、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等方面給予簡化程序、優化抽查頻次或者檢查方式、優先宣傳推介等激勵措施,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應當對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腥“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控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ǘ┮婪ㄏ拗破涑醮紊暾堎Y質、辦理資質增項和升級;
。ㄈ┢渌婪ㄒ幎ǖ膽徒浯胧。
第二十六條 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可以拒絕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參加投標;鼓勵招標人將在公示期限內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工程項目招標的投標綜合評審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嚴格限制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參加投標,應當將在公示期限內的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納入工程項目招標的投標綜合評審內容。
市招標監管機構應當細化招標文件范本,指導招標人在招標活動中運用信用信息的相關內容。招標人將投標人在公示期限內的信用信息納入工程項目招標的投標綜合評審內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設定的處理辦法和評標標準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工程承發包活動中,發包人可以拒絕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承接工程或者供應材料(設備);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包人應當嚴格限制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承接工程或者供應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 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或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個人不得擔任本市房屋建筑工程的評標專家、技術咨詢或評審專家、建筑市場監督檢查的顧問專家等。
第二十九條 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或被記錄失信信息,且在公示期限內的建設單位,取消其在辦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中的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審批的資格。
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被記錄失信信息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理外,記錄部門還應當將相關信息反饋給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紀處理。
第三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產生信用信息的單位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ㄒ唬┐嬖阱e誤或者遺漏的;
。ǘ┕镜男庞眯畔⑸婕捌渖虡I秘密、個人隱私的;
。ㄈ┏^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ㄋ模┻`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產生信用信息的單位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時對信用信息予以異議標注,異議處理期間,不停止信用信息公示;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延長核查期限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經核查確認異議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畔⒋嬖阱e誤的,予以更正;
。ǘ┬畔⒋嬖谶z漏的,予以補充;
。ㄈ┕镜男庞眯畔⑸婕吧虡I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處理;
。ㄋ模┬畔⒊^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停止公示。
經核查,確認異議信息不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維持信息原狀,并取消異議標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 6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頒布的有關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函〔2017〕313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依據、目的和必要性
。ㄒ唬┍尘
2009年,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就在全國率先實行施工企業類別的誠信綜合評價制度,后續建立起包含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預拌混凝土、砂漿、檢測等企業類別在內的建筑業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實施以來,誠信綜合評價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誠信綜合體系實施近10年,也暴露了一些缺陷,一是受信息采集能力所限,信用信息收集不夠細,偏重企業信息,對從業人員信息收集不足,對較為隱密的建筑活動要素信息收集更為薄弱,對建筑主體實際表現的反饋仍有偏差;二是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評價長期發展不起來,政府主管部門長期承擔本應由信用市場承擔的職能。因此信用監管主要依賴誠信綜合評價,缺少系統的專門的信用管理制度的問題需要有所改變。
《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提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有利于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境!稄V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監管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記錄和交換共享機制,強化信用信息的公開、公示和應用。在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體制機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加突顯。
。ǘ┮罁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3.《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
4.《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8年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進行修改)
5.《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7.《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8.《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4〕40號)
。ㄈ┠康暮捅匾
1.《辦法》是落實《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的具體要求。
《廣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要求加快工程建設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制定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標準,建立健全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檢測、招標代理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等。制定《辦法》,是落實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規劃的要求,對提升建筑行業信用監管水平,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辦法》是轉變管理模式,滿足建筑市場管理發展的要求。
目前,我市建筑市場的信用監管主要是采用誠信綜合評價的做法,散見于針對各類別企業特點制定的誠信綜合評價辦法或者通知,尚未有專門的統一的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規定。隨著信用管理思路的發展,原有做法已經難以滿足我市建筑市場管理的需要。制定《辦法》,能夠滿足建筑市場管理需要,也能順應信用管理發展思路,切實搭建更宏觀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機制。
3.《辦法》是落實工程建設領域“放管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
國家積極部署和推動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放出活力”,“服出便利”,簡政放權的同時需要加快管理模式的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管出水平”。而信用監管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市正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了部分事項,也對審批條件進行了精簡,需要建立與審批制度改革相適應的監管體系,信用監管無疑是主要內容之一。
二、《辦法》主要內容構成
《辦法》共三十二條,從制定依據、使用范圍、職責分工、管理原則、信用信息分類及定義、記錄采集途徑,信用檔案、公示期限、信用修復、預警警示、信用風險提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異議途徑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ㄒ唬┑谝恢辆艞l是《辦法》的總括性和原則性規定。第一至九條分別規定了《辦法》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職責分工、共享要求、管理原則、行業指導等。其中,立足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管職能,明確了建設活動的范圍包括建筑市場主體開展的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技術審查、招標投標、發包承包、工程造價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個人執業行為及其他工程建設環節在內的活動;明確信用管理是指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依法采集、認定、記錄、公示、交換共享、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市區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ǘ┑谑潦藯l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分類、定義、記錄采集、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后續針對不同種類信用信息如何記錄、采集、公示等進行了規定。
。ㄈ┑谑胖炼艞l主要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規定。明確了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創新性地提出預警警示機制和信用風險提示機制,著重從資質辦理、審批辦理、招標投標等方面提出了黑名單主體和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失信懲戒措施。
。ㄋ模┑谌寥䲢l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異議、監督責任和生效時間的規定。
三、《辦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ㄒ唬┙鉀Q我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方面政策性文件缺位的問題。
。ǘ├眄樤瓉韱晤惤ㄖ袌鲋黧w分散監管的現狀,形成統一的管理思路,明確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采集、認定、記錄、公開、交換共享、評價、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的各項制度。
。ㄈ┩晟平ㄖ袌鲋黧w信用檔案管理,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奠定基礎,為簡化事前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供制度性保障。
。ㄋ模┱显薪ㄖ袌鲋黧w信用監管的數據,構建統一監管的平臺,強化我市建筑市場管理信息化體系建設。
四、《辦法》的主要亮點
。ㄒ唬┕芾韺ο髮用,《辦法》更為全面地覆蓋了建筑市場主體各類別主體,尤其是明確將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工程管理人員、注冊執業人員以及建筑勞務工人等相關人員都作為信用管理對象,彌補了此前只注重法人單位的管理,欠缺對個人責任的落實和追究。
。ǘ┬庞眯畔⒎诸惙矫,《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了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提示信息的分類,很好地解決了以往優良行為只局限于表彰獎勵信息、不良行為只局限于行政處罰信息的問題,是更為全面的分類方式。
。ㄈ╊A防信用問題方面,《辦法》創新型地提出預警警示機制,對于建筑市場主體應當履行規定義務到期尚未履行的,進行預警警示,并告知監管責任人、其他有關監管部門和市場主體關注。如果建筑市場主體對預警警示信息漠視不理或者處置不力,將可能產生不良行為或者不規范行為的信息,此機制還能對市場上長期不響應管理部門要求的“僵尸”狀態予以有效處理。
。ㄋ模┬庞蔑L險提示方面,《辦法》列明了建筑市場主體存在的在信用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影響正常經營的風險情況,例如因行政處罰或者違反信用承諾被依法暫停投標資格的、因資質核查不合格被依法暫停承接工程的、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等違法行為已被立案調查的、負有責任的工程項目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調查的、建筑市場主體1年內對同一事項的預警警示存在兩次以上未及時響應的等,使得市場主體在選擇合作對象時能獲得更為全面的風險信息,作出較為合適的預判。
。ㄎ澹┦艖徒浞矫,《辦法》著重從依法限制辦理資質、限制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等方面規定,切中經營業績的要害,加強震懾力,使得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更有力的支撐!掇k法》還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對建設單位失信的,取消其在辦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中的以告知承諾方式辦理行政審批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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